41日增值稅率調整減稅降費疑難問題30

    两会消息

     

    增值稅稅率16%13%、10%9%

    2019年兩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報告已經給出了清晰(xi)的政策動向(xiang):16%的稅率降到13%10%的稅率降到9%6%的稅率保持不變。但目前大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什麼時候開始執行,根據最新消息!41日就要減增值稅,51日就要降社(she)保費率!

    减税降费疑难30問答

    1、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(wei)发布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(xiao)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(you)关征管(guan)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)第五条规定“转(zhuan)登(deng)记(ji)日前连续12个月(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)或者连续4个季度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)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(ban)纳税人,在2019年12月31日前,可选择转(zhuan)登(deng)记(ji)为小(xiao)规模纳税人。一般(ban)纳税人转(zhuan)登(deng)记(ji)为小(xiao)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(shi)宜(yi),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(xiao)规模纳税人标(biao)准(zhun)等(deng)若干(gan)增值税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(xiao)规模纳税人标(biao)准(zhun)有(you)关出口退(免)税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        問:營改增一般(ban)納稅人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日前連續12個月(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)或者連續4個季度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)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,在2019年12月31日前,是否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納稅人?

        答: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納稅人。


    2、問:2019年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的納稅人範圍是什麼?

        答: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日前連續12個月(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)或者連續4個季度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)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(ban)納稅人,在2019年12月31日前,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納稅人。2019年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的納稅人,涵(han)蓋(gai)包括(kuo)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(na)的所有(you)增值稅一般(ban)納稅人。


    3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(you)關征管(guan)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)第十條規定,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(ju)使用發票(piao),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開具(ju)發票(piao)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在免稅標(biao)準(zhun)調整後,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可以繼續使用現(xian)有(you)稅控設備開具(ju)發票(piao)。如果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(ju)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,同樣可以使用現(xian)有(you)稅控設備繼續開具(ju)。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(biao)準(zhun)同步調整外(wai),小(xiao)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(ju)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其他事(shi)宜(yi)按照現(xian)行規定執行。”

        問:住宿業、鑒證谘詢業、建築業、工業以及(ji)信息傳輸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自開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的標(biao)準(zhun)是否同步從(cong)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(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)調整至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(季度銷售額超過30元)?

        答: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(xiao)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(ju)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試點範圍等(deng)事(shi)項(xiang)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)規定,自2019年3月1日起,住宿業,鑒證谘詢業,建築業,工業,信息傳輸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,租賃和商務服務業,科學研(yan)究和技術服務業,居民服務、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所有(you)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均(jun)可以自願(yuan)使用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自行開具(ju)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,不受月銷售額標(biao)準(zhun)的限製。


    4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(you)關征管(guan)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)第十條規定,“小(xiao)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,使用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開具(ju)增值稅普通發票(piao)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(piao)、增值稅電子(zi)普通發票(piao)。”

        問:(1)小(xiao)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,是否強製使用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開具(ju)增值稅普通發票(piao)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(piao)、增值稅電子(zi)普通發票(piao)?(2)未使用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,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,而是去稅務機關代(dai)開增值稅普通發票(piao)?

        答:(1)小(xiao)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,除特(te)殊情況外(wai),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自行開具(ju)增值稅普通發票(piao)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(piao)、增值稅電子(zi)普通發票(piao)。(2)未使用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,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推(tui)行範圍。

    5.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(you)關文化事(shi)業建設費政策及(ji)征收管(guan)理問題的補充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60號)第三條規定,未達(da)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,免征文化事(shi)業建設費。

        問:這裏的起征點金額是多(duo)少?是否按照公告2019 4號提高到月不超過10萬元(季30萬元)?

        答:增值稅起征點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增值稅暫(zan)行條例實施細(xi)則》和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(ban)法(fa)》執行。


    6.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(you)關征管(guan)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)第四條規定,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增值稅暫(zan)行條例實施細(xi)則》第九條所稱(chen)的其他個人,采取一次性(xing)收取租金形(xing)式出租不動產取得(de)的租金收入,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(na)平(ping)均(jun)分攤,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,免征增值稅”“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(tui)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(you)關稅收征收管(guan)理事(shi)項(xiang)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)第三條第二項(xiang)和第六條第四項(xiang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幹(gan)征管(guan)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)第三條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(gan)征管(guan)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)第二條和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(xiao)微(wei)企業免征增值稅有(you)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)同時廢止。”

        問:以預收款形(xing)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(xing)收取租金是否都屬於采取一次性(xing)收取租金形(xing)式出租不動產取得(de)的租金收入,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(na)平(ping)均(jun)分攤,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,免征增值稅?

        ·答:以預收款形(xing)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(xing)收取租金都屬於采取一次性(xing)收取租金形(xing)式出租不動產取得(de)的租金收入,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(na)平(ping)均(jun)分攤,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,免征增值稅。


    7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(you)關征管(guan)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)關於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的相關新政。

        問:是否仍(reng)僅適用於原來因較低(di)標(biao)準(zhun)成為一般(ban)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?如果是因為統一500萬標(biao)準(zhun)後的工業或者商業一般(ban)納稅人現(xian)在是否可以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納稅人?

    答:2019年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的納稅人,涵(han)蓋(gai)包括(kuo)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(na)的所有(you)增值稅一般(ban)納稅人,隻要符合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的條件即(ji)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納稅人。


    8、總局公告2019第4號第六條,現(xian)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,無需預繳。

        問: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?

        答:4號公告所有(you)條款所稱(chen)“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”,不僅包括(kuo)按月納稅不超過10萬元,同時也(ye)包括(kuo)按季納稅不超過30萬元。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無需預繳增值稅。


    9、4號公告規定了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日前連續12個月(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)或者連續4個季度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)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(ban)納稅人,在2019年12月31日前,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納稅人。一般(ban)納稅人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(shi)宜(yi),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(xiao)規模納稅人標(biao)準(zhun)等(deng)若幹(gan)增值稅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(xiao)規模納稅人標(biao)準(zhun)有(you)關出口退(免)稅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)的相關規定執行。

        問:是否轉(zhuan)小(xiao)規模條件不再執行18號公告第一條,相當於轉(zhuan)小(xiao)規模的條件放寬(kuan)?

        答:是的。


    10、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保險代(dai)理人,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?

        答:是的。


    11、建築業自開增專(zhuan)發票(piao)的條件是否從(cong)9萬到30萬?

        答:建築業的所有(you)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均(jun)可以自願(yuan)使用增值稅發票(piao)管(guan)理係統自行開具(ju)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,不受月銷售額標(biao)準(zhun)的限製。


    12、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,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日前連續12個月(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)或者連續4個季度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)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(ban)納稅人,在2019年12月31日前,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納稅人。

        問:這一條是否包括(kuo)營改增企業,是否有(you)行業限製?

        答:2019年可選擇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的納稅人,涵(han)蓋(gai)包括(kuo)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(na)的所有(you)增值稅一般(ban)納稅人。無行業限製。


    13、2019年度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的條件,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(biao)準(zhun)以外(wai),是否有(you)其他限製?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,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?

        答:2019年度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的條件,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(biao)準(zhun)以外(wai),沒有(you)其他任何限製,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(biao)準(zhun),按照《增值稅一般(ban)納稅人登(deng)記(ji)管(guan)理辦(ban)法(fa)》的有(you)關規定執行,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,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。


    14、2018年5月1日之後登(deng)記(ji)為一般(ban)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為小(xiao)規模納稅人?

        答:無一般(ban)納稅人登(deng)記(ji)時間要求。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,按照月(季度)平(ping)均(jun)銷售額估(gu)算累計銷售額,確定是否符合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的條件。


    15、按照現(xian)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選擇按季度申報,在預繳地實現(xian)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,在預繳地預繳增值稅,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,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?

        答:自2019年1月1日起,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凡(fan)在預繳地實現(xian)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,當期無需預繳稅款。已預繳稅款的,可以向(xiang)預繳地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

    16、2019年4號公告第八條小(xiao)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因開具(ju)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已經繳納的稅款,在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(ju)紅(hong)字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後,可以向(xiang)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如果小(xiao)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,代(dai)開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當月銷售額超過10萬,但是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,現(xian)在對代(dai)開的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開具(ju)紅(hong)字發票(piao),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?

        答:可以申請退還。


    17、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(xiao)微(wei)企業普惠性(xing)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9〕13號)文件中第三條由省確定的關於資源稅、附加稅費、房產稅、城鎮(zhen)土(tu)地使用稅、印花稅、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政策何時發布?如何執行?

        答:截至2019年2月19日,全國31個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均(jun)已發布地方6稅2費減征政策文件,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。


    18、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已享受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(you)關政府性(xing)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2號)文件規定,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納稅人,免征教育(yu)費加、地方教育(yu)附加的政策。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(xiao)微(wei)企業普惠性(xing)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9〕13號)文件中第四條中表明相關優惠政策可疊(die)加享受。

        問:此種情況如何疊(die)加享受?

        答:小(xiao)規模納稅人符合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(you)關政府性(xing)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2號)文件規定的,可享受免征教育(yu)費附加、地方教育(yu)附加的政策,此時教育(yu)費附加和地方教育(yu)附加為0,不存(cun)在與其他優惠政策疊(die)加享受的問題。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其他政策優惠後,還有(you)應納教育(yu)費附加和地方教育(yu)附加的,符合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(xiao)微(wei)企業普惠性(xing)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9〕13號)文件規定,按照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享受優惠。


    19、問:現(xian)在針對起征點如何定義?是按次不超過500,按月不超過2萬;還是按次不超過500,按月不超過3萬;還是按照公告2019 4號文件提高至按次不超過500,按月不超過10萬元?

        答:增值稅起征點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增值稅暫(zan)行條例實施細(xi)則》和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(ban)法(fa)》執行。


    20、對於2019 4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是:“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,一經選擇,一個會計年度內(na)不得(de)變更。”

        問:小(xiao)規模納稅人何時可以選擇納稅期限?

        答:我們在4號公告的政策解讀(du)中進行了舉例說明,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和納稅期限不同,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(xiao)果存(cun)在差異。因此,為確保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,4號公告明確,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可以根據自己(ji)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。同時,為確保年度內(na)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,也(ye)明確了納稅人一經選擇,一個會計年度內(na)不得(de)變更。這裏的一個會計年度,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—12月,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(shun)延一年的意思。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(na)的任意時間均(jun)可以向(xiang)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提出,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,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後,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(de)再次變更。


    21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,按照現(xian)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凡(fan)在預繳地實現(xian)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無需預繳稅款。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,可以向(xiang)預繳地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規定,小(xiao)規模納稅人轉(zhuan)讓其取得(de)的不動產,除個人轉(zhuan)讓其購買的住房外(wai),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:

    (一)小(xiao)規模納稅人轉(zhuan)讓其取得(de)(不含自建)的不動產,以取得(de)的全部價款和價外(wai)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(de)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(yu)額為銷售額,按照5%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。

    (二)小(xiao)規模納稅人轉(zhuan)讓其自建的不動產,以取得(de)的全部價款和價外(wai)費用為銷售額,按照5%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。

    除其他個人之外(wai)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(fa)向(xiang)不動產所在地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預繳稅款,向(xiang)機構所在地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報納稅;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(fa)向(xiang)不動產所在地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

        問:如果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載(zai)地一致,是否還需要預繳?如不需預繳,是在向(xiang)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按第一條的規定進行減免稅嗎?

        答: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一致,如在預繳地實現(xian)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無需預繳稅款;如超過10萬元的,當期仍(reng)需預繳稅款。


    22、(1)公告2019年4號中,第五條規定的轉(zhuan)登(deng)記(ji)條件中“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”,那(na)麼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範圍?(2)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:“三、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,一經選擇,一個會計年度內(na)不得(de)變更。”

        問:納稅期限變更有(you)沒有(you)規定需要提供(gong)什麼資料,還是自行聯係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變更?

        答:(1)累計銷售額包括(kuo)免稅銷售額。(2)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可向(xiang)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,無需提供(gong)資料。

    23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:“小(xiao)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因開具(ju)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已經繳納的稅款,在增值稅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(ju)紅(hong)字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後,可以向(xiang)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”

        問:如果繳納過稅款後專(zhuan)票(piao)丟(ding)失,按現(xian)行規定辦(ban)理了丟(ding)失手續,後續開具(ju)了紅(hong)字專(zhuan)用發票(piao),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?

        答:可以申請退稅。


    24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產生的多(duo)繳稅款可以申請抵(di)扣稅款嗎?

        答: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產生的多(duo)繳稅款,可以向(xiang)預繳地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請退還;因第八條、第九條產生的多(duo)繳稅款,可以向(xiang)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

    25、經紀代(dai)理人集中開票(piao)享受小(xiao)微(wei)免征增值稅的政策,增值稅的免稅標(biao)準(zhun)是月銷售額是否一並調整為不超過10萬元(按季納稅30萬元)?

        答:可以享受。


    26、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(de)稅的企業,在當年度4月、7月、10月預繳申報時,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(duan)符合小(xiao)型微(wei)利企業條件的,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,一經調整,當年度內(na)不再變更。”

        問:申報期限調整需要納稅人聯係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重新做稅種認定嗎?還是由稅務機關或者係統直接修改?一年度結束後納稅人需要調整申報方式的,是否直接告知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即(ji)可?

        答:根據企業所得(de)稅法(fa)實施條例的有(you)關規定,企業所得(de)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,由稅務機關具(ju)體核定。納稅人在4、7、10月申報時,符合小(xiao)型微(wei)利企業條件的,係統將提示(shi)按季預征,以後預征將主(zhu)動調整為按季預征。年度結束後,如上一年度為小(xiao)微(wei)企業,將繼續按季預征;如不是小(xiao)微(wei)企業,原則上在小(xiao)微(wei)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(na),不再調整納稅期限。


    27、根據第四條“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(xiao)型微(wei)利企業條件而多(duo)預繳的企業所得(de)稅稅款,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(de)稅稅款中抵(di)減。”

        問:納稅人可以選擇退稅嗎?

        答:根據《企業所得(de)稅彙算清繳管(guan)理辦(ban)法(fa)》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,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(xiao)型微(wei)利企業條件而預繳的企業所得(de)稅稅款,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(de)稅稅款中抵(di)減,不足(zu)抵(di)減的在彙算清繳時按有(you)關規定辦(ban)理退稅,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(di)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(de)稅稅款。


    28、保險、證券代(dai)理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(季度未超過30萬元)的,能否享受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?

        答:可以享受


    29、關於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(xiao)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(you)關征管(guan)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)規定:“六、按照現(xian)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(xiao)規模納稅人,凡(fan)在預繳地實現(xian)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無需預繳稅款。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,可以向(xiang)預繳地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”

        問:針對建築行業,經營地主(zhu)管(guan)稅務機關如何判定預繳稅款時實現(xian)的收入是多(duo)少?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並對其真實性(xing)負責嗎?稅務機關是否會以跨區域涉(she)稅事(shi)項(xiang)報告表上的金額作為依據?

        答:按照現(xian)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,在預繳時,應填寫《增值稅預繳稅款表》。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(na)容的真實性(xing)負責,並在該表格中“填表人申明”欄簽字確認。


    30、關於保險營銷員、證券經紀人取得(de)的傭金收入預扣預繳方式的問題?

        根據財稅〔2018〕164號規定“三、關於保險營銷員、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。保險營銷員、證券經紀人取得(de)的傭金收入,屬於勞務報酬所得(de),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%的費用後的餘(yu)額為收入額,收入額減去展(zhan)業成本以及(ji)附加稅費後,並入當年綜合所得(de),計算繳納個人所得(de)稅。保險營銷員、證券經紀人展(zhan)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%計算。扣繳義務人向(xiang)保險營銷員、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,應按照《個人所得(de)稅扣繳申報管(guan)理辦(ban)法(fa)(試行)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)規定的累計預扣法(fa)計算預扣稅款。”

        問: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(fa)是針對工資薪金的,勞務報酬沒有(you)累計預扣法(fa),則財稅〔2018〕164號規定的保險營銷員、證券經紀人取得(de)的傭金收入扣繳方法(fa)是按照工資薪金適用累計預扣法(fa)還是按照勞務報酬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?

        答:根據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(de)稅法(fa)修改後有(you)關優惠政策銜(xian)接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﹝2018﹞164號)文件規定,對保險營銷員、證券經紀人取得(de)的傭金收入,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(fa)計算預扣個人所得(de)稅。結合個人所得(de)稅法(fa)及(ji)其實施條例有(you)關規定,累計預扣法(fa)預扣預繳個人所得(de)稅的具(ju)體計算公式為: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=(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(de)額×預扣率-速算扣除數)-累計減免稅額-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,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(de)額=累計收入額-累計減除費用-累計其他扣除,其中,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%的費用後的餘(yu)額計算;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/月乘(cheng)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(cong)業月份(fen)數計算;其他扣除按照展(zhan)業成本、附加稅費和依法(fa)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,其中展(zhan)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%計算。


        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、速算扣除數,比照《個人所得(de)稅扣繳申報管(guan)理辦(ban)法(fa)(試行)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)所附的《個人所得(de)稅預扣率表一》執行。

    來源:國家稅務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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